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2民初3465号
申请人:***,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
委托代理人:翟建波,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申请人:北京广源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376880656,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国,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士新,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与被告赵长清、***、北京广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广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广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吉文
人民陪审员 王素荣
人民陪审员 刘鑫怡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