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通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2民终106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通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通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通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盈建筑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2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通盈建筑公司为我报销2018-2019年度住房供暖费2358.30元。事实和理由:通盈建筑公司在2015年之前一直是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虽在2015年私有资本进入通盈建筑公司,但也只能说明该公司是私有资产控股而非民营企业,且持有通盈建筑公司部分国有资产的股东北京华方投资有限公司也曾给通盈建筑公司出具了关于维持职工待遇的意见函;通盈建筑公司在我2013年退休前后均为我报销了住房供暖费,且在2015年私有股份进入该公司后也持续为我报销住房供暖费至2017-2018年度,现通盈建筑公司不应减免我住房供暖费报销的福利待遇。
通盈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为***报销住房供暖费,不同意***的上诉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通盈建筑公司报销我2018-2019年度住房供暖费2358.3元;2.如供暖公司起诉我支付住房供暖费,所发生费用由通盈建筑公司支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3年3月自通盈建筑公司退休。通盈建筑公司曾为***报销住房供暖费至2017-2018年度。
2019年4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通盈建筑公司为其报销住房供暖费。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京兴劳人仲不受字[2019]第01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不服该仲裁决定,提起诉讼。
***主张其退休前和退休后一直是在通盈建筑公司报销住房供暖费,通盈建筑公司曾想不给其报销2017-2018年度的住房供暖费,其通过找本单位领导协商和向上级主管单位领导投诉后,通盈建筑公司给其报销了该年度住房供暖费,现通盈建筑公司无故不同意为其报销2018-2019年度住房供暖费。
一审法院认为,福利待遇一般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按照约定,为吸引或挽留人才,保留或激励员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在工资报酬、劳动保险之外给劳动者提供的一种生活保障和生活享受。至于用人单位采用何种方式、何种标准负担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人民法院不宜干涉。***未能举证证明通盈建筑公司应予报销其住房供暖费的法律依据或者双方之间存在相关约定,其要求通盈建筑公司报销住房供暖费的主张无相关依据,故不予支持。***提出的如供暖公司起诉其支付住房供暖费,所发生费用由通盈建筑公司支付的请求,因所诉事实并未发生,故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认可通盈建筑公司并无关于为本单位退休职工报销住房供暖费的福利待遇制度规定。
此外,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是否给予本单位职工及退休职工住房供暖费报销的福利待遇,属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范畴。双方均认可通盈建筑公司并无关于为退休职工报销住房供暖费的内部制度规定及其他约定,且通盈建筑公司没有给予退休职工住房供暖费报销福利待遇的做法亦不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现***坚持要求通盈建筑公司为其报销2018-2019年度住房供暖费,缺乏通盈建筑公司相关报销的制度依据或双方之间关于报销事项的约定依据,故难以支持。虽通盈建筑公司此前在没有具体报销制度规定的情况下也曾为***报销了年度住房供暖费,该报销行为虽不违法,但也并不具有在以后年度必然反复适用的效力,现通盈建筑公司已表示不再为***报销住房供暖费,而***以通盈建筑公司不能减免其原享受过的住房供暖费报销待遇为由坚持要求报销,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洁
审判员史伟
审判员管元梓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钟莉
书记员蒋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