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765号之一
原告: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区榆顺路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云,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申安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7号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庄步荣,职务不明。
被告:***,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申安联合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嘉骏、人民陪审员王霞萍、人民陪审员吴春龙组成合议庭审理,由王嘉骏担任审判长。现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嘉骏
人民陪审员 王霞萍
人民陪审员 吴春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绍远
书 记 员 王绍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