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765号
原告: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区榆顺路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玮,国浩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云,国浩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申安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7号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庄步荣,职务不明。
被告:***,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申安联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本案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嘉骏
人民陪审员 王霞萍
人民陪审员 吴春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绍远
书 记 员 王绍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