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执29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中资天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347136820F,地址:贵州省凯里市苗侗风情园B21栋。
法定代表人:喻莉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远卉、陈明俐,系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78752305Y,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特色产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庄守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5274376A,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区榆顺陆7号。
法定代表人:庄申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凯里市海峰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08065189X2,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凯运大道市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付振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中资天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凯里市海峰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5月13日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并签字:“一、双方协商该笔债务偿还的方式为:1、凯里市海峰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5月7日已向北京万柏管理公司提交书面的赎回申请,该5000万元的基金赎回款项应用于偿还此笔债务。凯里市海峰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得向北京万柏管理公司提出撤回赎回申请。2、因基金的赎回时间不确定,因此,双方协商用资产抵债方式履行该案件。凯里市海峰市政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土地需要提供抵债的资产(土地)清单、位置、图纸及抵债资产(房产)的位置、清单、价格给申请执行人中资天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资天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清单后90日内,根据具体资产的情况再行决定是否以资产抵债及以哪些资产抵债。二、法院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基金账户不得解除冻结。三、如以资产抵债的行为未能完成,且北京万柏管理公司变现未能实现(未能实现的标准以北京万柏管理公司为准),申请执行人则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四、本协议一式三份,法院留存一份,中资天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留存一份,凯里市海峰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留存一份。五、本协议盖章或者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的相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的规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26执29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芝伟
审判员 龙 恺
审判员 杨再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