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工业区龙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珩,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17号院恬心家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2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二十二万八千四百七十四元三角六分。二、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816元,由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9元(已交纳)。权利人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京0106执8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牛俊奇
审 判 员 徐斯博
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