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正达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8263号 原告: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桥路25号院6-708。 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工业区龙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腾 飞 书  记  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