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38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之女),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桥路25号院6-7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工业区龙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4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受伤系因红河公司雇佣铲车倒车撞到***所在三轮车导致,红河公司是直接责任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在***受伤后第一时间进行救助并垫付费用,尽到了雇主应尽义务,***未佩戴安全帽,自身存在过错,法院未分清责任。红河公司将机械工程承包给***,应当追加其为被告,法院未追加。我现在有新证据证明***在事发时确实没有戴安全帽。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提交意见称,我在劳务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现***提交的证据都是其在一、二审期间能够提供而没有提供的,不属于新证据。***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法院应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查明事实,***与***系雇佣关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第三人驾驶的铲车撞到三轮车致使其从三轮车上摔下受伤。现***称涉案工程系其自红河公司处承包,其已尽到雇主责任,且***自身存在过错,但其对此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作为雇主的***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姜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