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古城泰然投资管理公司与北京市石景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8467号

原告:北京古城泰然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赟,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女,1993年6月10出生,回族,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西小街7号院3号楼2层202。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陈,女,1996年12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北京古城泰然投资管理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收到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交纳相关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古城泰然投资管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立新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孙 玥
书  记  员   徐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