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05民初4862号之一
原告:**抱***建材加工厂,住所地**市抱**抱罗村民委员会罗美小组。
经营者:***,男,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兵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76-2号御景湾6#-3-A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抱***建材加工厂与被告海南兵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抱***建材加工厂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抱***建材加工厂以海南兵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额履行完毕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抱***建材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19.91元,由**抱***建材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