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达利城建有限公司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密民(商)初字第4456号
原告北京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太子务村。组织机构代码10297293-5。
法定代表人孟庆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连君,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满足。
委托代理人张文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英达利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五号院五区(北京康瑞普冶金设备厂)16号楼1层111室。组织机构代码10210116-0。
法定代表人张济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英达利城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四十三元,由原告北京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 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