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3431号
***、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3)陕0881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66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60元、申请执行费39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了被执行人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现所有案款已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