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621执4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通益社区新康安置区二区四栋18-21号。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120号顺发新村20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40万元,剩余338400元执行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和9700元执行款在2018年8月31日之前付清。因该协议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2017)湘0621执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清波
审判员易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