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人,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顺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吴爱国,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太原市。
本院作出的(2017)晋0105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爱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爱国的银行存款86286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