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5执2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宁强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宁强县。
被执行人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98号5层8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曲卫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120号顺发新村20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被执行人苗怀中,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怀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105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苗怀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欠款人民币874559元,并支付该款从2012年9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苗怀中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怀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其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苗怀中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办事处则天路****1栋1-22-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201XXXXXXXX09)房产,已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进行了查封登记,查封期限至2020年12月28日,结合执行实际情况,我院未对上述房产采取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怀中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怀中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我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怀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