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荣鑫军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终4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荣鑫军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武家庄万年花城小区6号楼一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太原市晋源区武家庄万年花城小区6号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中路120号顺发新村20栋301房,营业执照注册号460000000264490。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爱国,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上诉人山西荣鑫军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爱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针对其请求,在一审审理中未提交部分证据和证据原件,在二审中又提交了新的证据以及证据原件,即300万元的收款收据,打款凭证、员工身份证明等,上述证据涉及本案主要事实的认定,且对于围绕诉讼请求还应查明和认定其他相应事实,故本案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二审直接认定可能影响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还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还上诉人山西荣鑫军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