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华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0106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西允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106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013800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对外投资信息。四、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五、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口市海秀中路120号顺发新村XX栋XX房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司不在上述地址,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询问,因其下落不明,故无法对其传唤。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八、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138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山西华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敏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迪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