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涿州辉耀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怀执字第00042-1号
申请执行人涿州辉耀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东城坊镇大团柳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高宝元。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涿州辉耀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58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五万五千八百五十元、利息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付)。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六百九十四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千二百四十六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