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拓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初字第6058号
原告北京拓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街8号154室。
法定代表人何来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高宝元,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拓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拓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私下和解为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拓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拓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拓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宋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苏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