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71771号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安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兄,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一,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7层D-8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厚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军,北京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贵华,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址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宜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文怡昊独任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辛迎雪担任法庭记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兄、王欣一、宜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军、杜贵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诉称:2015年4月30日凸凸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凸凸凸公司)与北京平安公司签订这个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是分包方之一,我公司没有和平安公司签订合同,但是确实做了给排水工程,双方没有就此解决完毕。2016年1月29日,宜都公司与凸凸凸公司签订中国低碳产业投资中心办公楼改造工程施工协议书,合同约定,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X号楼、Y号楼,该工程主体结构改造拆迁及结构抗震加固,室内外装修由凸凸凸公司委托宜都公司承建和设计。工程造价暂定1500万元。实际上2016年3月份宜都公司就以总包方的身份给我们发进场通知,指示我们工作。我公司与宜都公司的关系是总包与分包关系,宜都公司是改造工程的总承包方,应当对我公司施工的工程承担民事责任。我公司在4月9日进场施工,完成了临时设施搭建、部分拆除工程、水系自洁工程。2016年6月1日,我公司组织水工、电工、消防、木工、瓦工等各班组进场施工搭设脚手架施工,完成了消防主管道及支管喷淋头安装及消防箱安装、照明管线安装及消防电安装、天棚龙骨安装、部分轻钢龙骨墙体施工及部分二次结构砖墙砌筑。2016年6月8日,宜都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中国低碳产业投资中心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因为这个合同内容是一边干一边协商的,由于宜都公司指定分包(暖通单位)迟迟没有进场施工,制约我方下一道工序再施工,并造成我方于2016年8月1日全面停工,约定的合同内容没有完成,2016年12月30日凸凸凸公司发出撤场通知,决定暂停该项目的所有施工工作。施工过程中,我公司租赁了施工设备、订购了部分材料,包括石材、木门和木饰面制作及安装、玻璃隔断加工安装、电气设备、其他材料等,并支付预付材料款63.6万元。宜都公司至今未进行工程结算,未支付工程款。由于工程中途停工,给我方造成了很大的误工损失。由于工程不再施工,订购材料合同也不能继续使用,损失巨大。现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方诉至法院,要求:1、宜都公司支付我方拖欠的工程款1163225.75元,2、宜都公司支付现场存放未安装材料费137590元,3、宜都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拖欠的工程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因为2017年1月10日是我们撤场的日子。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率是我方估算的。4、宜都公司赔偿误工损失102.1万元。这个钱也是工程款一部分,因为宜都公司从2016年8月1日到2017年1月10日不让我们离开场地,要求必须在工地待着,即使什么工作也没有也不能走,宜都公司承诺按天支付我们款项,每个月一汇总,可以算出来这些款项。
宜都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既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确认合同生效时间和合同范围,在生效时间之外、合同范围之外涉及的款项和本案无关,涉案工程是凸凸凸公司作为甲方发包的,总承包单位是平安公司。平安公司之前作为总包单位,其实什么也不干,他们把承包的所有工程内容都分出去。因为平安公司存在资质违约的情形,所以2016年1月15日,凸凸凸公司与平安公司解除了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我方与**公司均是平安公司下面的分包单位。为了继续推进原有合同,在2016年1月22日,凸凸凸公司与我方签订了一份新的协议,我方在这份协议里是总承包方的角色。这个合同里约定的部分内容我公司是没有资质的。签订之后由于凸凸凸公司资金链断了,所以根本没履行,一天活儿也没干。**公司在和我方签约之前已经在这个工地施工一段时间,已经与案外人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但不能说**公司是先进场给我们干活儿后和我们签合同,因为2016年4月9日到6月8日**公司没有在这个工地干活。2016年6月8日,我方和**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这个合同是针对6月8日之后的施工内容约定的,但是签约后双方根本就没有履行。签约之后我们一直没有把图纸给**公司,所以**公司不可能履行合同,即使确实有施工行为,也不是与我方合同项下的行为。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工程款对应的工作在2016年6月8日前已完成,**公司应当就此向平安公司和凸凸凸公司主张。2018年6月8日之后停工不是我公司的原因,实际上2016年过完春节就停工了,是凸凸凸公司导致。**公司在施工中直接接收凸凸凸公司的指令,不是我们,施工情况也不是我们安排。此外,凸凸凸公司因为和案外人有官司,为了他们自己跟案外人的需求,要求我们配合签订很多文件,上述1月22日、6月8日的合同都是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公司用来计算工程款的评估报告我方根本就没有参与,不能将另案中的评估结论作为本案的依据。购买材料问题**公司没有证据。误工损失部分是**公司和凸凸凸公司之间形成的,对我方没有约束力,我方也不知情,不应当由我方承担。而且证明所谓误工损失的签证都是**公司和凸凸凸公司后补的。我方没有拖欠**公司款项所以利息也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甲方凸凸凸公司与乙方宜都公司签订中国低碳产业投资中心办公楼改造工程施工协议书,主要约定:该工程在此之前是甲方与北京市怡志平安科贸有限公司(下称科贸公司)签订的,乙方又与科贸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由于科贸公司违约,收到甲方拨付的450万元工程款后并没有向乙方支付。乙方实收科贸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0万元。根据上述情况,甲方已书面通知科贸公司在2014年9月30日与科贸公司签订的“中国低碳产业投资中心办公楼改造工程施工协议书”。现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该工程由乙方在原施工的基础上,按甲方与科贸公司签订的原合同基本要求继续施工。甲方已付给科贸公司工程款450万元,鉴于乙方已实际完成工程量,由甲方配合,由乙方给科贸公司从工程量、工程款等事项结算清楚。甲方不再给科贸公司支付工程款,其他所有工程款按本合同改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25#院3#楼,该工程主体结构改造拆迁及结构抗震加固,室内外装修由甲方委托乙方承建和设计,甲方提供办公区域部分设计理念图为依据,要求乙方设计,乙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建筑装饰施工图设计,包括结构抗震加固、建筑构造、建筑装修等专业设计,该设计取费标准,按北京现行装饰、装修有关规定计取设施费,该施工图效果图,按程序报甲方审批后,方可按图施工。工程造价暂定1500万元。乙方依据甲方签字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报价,编制依据按照北京现行2012年预算定额,人工工日依据2014年9月份造价信息记入,管理费利润计价,所有材料品牌规格及单价经甲方审批后计入报价或者按清单计价方式编制预算。乙方在施工过程节点构造安装中存在节点交叉冲突,需改变部分设计进行设计变更时,乙方应组织甲方设计有关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并办理设计变更确认单,共同签字生效,计量计价增减造价在工程完工结算计取。乙方现场施工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双方协商执行,预付款在乙方材料进场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10%,工程量完成50%,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的70%进度款。全部完工后,经指导单位组织双方或第三方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指导单位制定甲方办理竣工结算,在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同时扣除5%保修金,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退还质保金。工程开工日期从签订协议之日起执行(以原施工单位退场之日为准)完工日期总日历天数为180天。
2016年6月8日,甲方宜都公司与乙方**公司签订中国低碳产业投资中心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价暂定7377162元(具体以中国低碳产业投资中心审计金额为准),工期暂定六十日历天,具体依据甲方开工令及相关文件为准。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如甲方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乙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要求复工的,甲方应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按时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本合同人工费依据2016年5月北京造价信息人工工日价为结算依据,所有材料的品牌规格及单价,经建设方审批调整预算报价后进入结算。本合同按各分项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及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凡清单中未列出的项目,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顺序施工,现场办理签证,签证必须明确部位、工程详细内容和工程量,由甲方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增加费用或参照清单相应报价。本工程无预付款。依据工程进度付款。甲方收到业主拨付的装修工程款后,按比例向乙方支付费用。如业主向甲方付款滞后,则甲方支付也相应顺延,乙方应予以理解。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且装修工程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合格及审计完成,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该部分工程款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95%,余款在满两年质保期,且甲方收到业主支付质保金3日内支付。甲方派驻本项目代表为范林林,乙方为张立超。双方还就安全施工、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现工程仍未完工,**公司、宜都公司未进行结算。
2019年4月10日,**公司同宜都公司签订一份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公司同意先撤回起诉。二、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向凸凸凸公司主张**公司施工的给排水、室内装修和消防、电气工程款。如果一年之内追回上述款项,**公司应得部分130万元给付**公司。如果一年之内未追回工程款,双方再协商解决。
本院向双方释明了评估鉴定相关事项,双方均不申请。
**公司提供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书一份,表示凸凸凸公司与北京世奥森林公园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凸凸凸公司申请对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25号院Y号楼承租面积2342平方米的装修价值进行评估,本案中**公司主张的工程量是该报告所涉工程的一部分,从这个评估报告可以推算**公司完成部分具体价值,本案主张的工程款总额就是按照这个报告对应的项目相加得出的。因为**公司撤场之后,**公司承包的项目没有任何人施工,且这个评估**公司作为分包单位是参与了的。
宜都公司质证称:该鉴定意见书不完整,对其真实性不认可。
本院当庭询问**公司主张存放未安装材料费和误工损失的依据,**公司表示未安装材料费在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书中有体现的,但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些材料是该公司采购的。关于误工损失,**公司提供工作联系单六张、脚手架租赁费清单六张、留守人员花名册工资表六张、欲证明从2016年8月1日开始停工,因为其他的分包单位没有配合**公司的工作,使得**公司承包的部分无法往下进行,所以凸凸凸专门出了书面文件,要求**公司不得撤场,原地待命,一直到2017年1月10号,并且出具了签单,计算了每一个阶段的误工损失,就此**公司负责人员找过宜都公司,但是宜都公司方面对于这个误工损失的核算是推脱的,要求找凸凸凸公司签,说签完以后他们认。
宜都公司质证称真实性无法确认,宜都公司根本没有参与,证明目的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中国低碳产业投资中心办公楼改造工程施工协议书、中国低碳产业投资中心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9)京0105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宜都公司签订的中国低碳产业投资中心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公司主张宜都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首先需要证明其完成的工程量实际对应的工程造价是多少,因双方的合同并未约定固定总价,**公司自认工程并未完工,双方也没有就已完工部分进行结算。但**公司不申请鉴定,甚至没有提供施工图纸等与施工密切相关的文件,仅提供一份另案中的鉴定意见书,表示系摘录该鉴定意见书中部分结论加总得出工程总价,显然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故对于其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及工程款产生的利息,本院难以支持。就现场存放的未使用材料产生的费用,**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购买了材料,亦未证明与宜都公司就该笔款项达成了一致,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结合庭审情况无法确定**公司确有该项损失,故不予支持。关于误工损失赔偿一节,**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与凸凸凸公司直接相关,未见宜都公司参与,现**公司向宜都公司主张该笔费用,但既未要求追加凸凸凸公司,又不申请凸凸凸公司到庭作证,**公司显然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本院对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三百七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怡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辛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