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6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杨鑫,居民身份证×××;
被执行人盖龙,居民身份证×××;
被执行人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0116民初8815号,已向被执行人杨鑫、盖龙、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鑫、盖龙、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鑫、盖龙、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鑫、盖龙、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鑫、盖龙、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鑫、盖龙、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鑫、盖龙、北京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579 092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仇洪山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