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成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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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初字第497

原告浙*大成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吕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华,系浙*大成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兴强预制构件厂,住所地杭州市滨*区长河镇长一村。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浙*浙联律师事务所萧山分所律师。

本院于20107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大成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兴强预制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查明:2008年8月份原告浙*大成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小民与杭州兴强预制构件厂***签订了水泥制件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先预付被告预付款20000元,被告负责将其生产的预制件送达原告工地。被告收到原告预付款20000元后,被告按约定制了货物,但原告一直未联系被告送货,直到原告杭州下沙工程结束被告也未发货给原告。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2000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兴强预制构件厂于2010年8月11日前返还原告浙*大成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8000元。

、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2元,由原告浙*大成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2元,被告杭州兴强预制构件厂负担人民币100元(此款原告浙*大成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被告杭州兴强预制构件厂于2010年8月11日前直接交付给原告)。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吕 虹

 

 

二○○年

 

 

 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