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6执12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2幢6层609B室。
法定代表人:徐军翔,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的(2022)京0116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本金300 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义务。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车辆、房屋、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股权、债权等其他相关财产情况,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4107元,本院已将该笔案款扣划并发还申请人。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部分账户,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科
审 判 员   杨景军
审 判 员   仇洪山
二〇二二年 九 月 八 日
法 官助 理   全 欣
书 记 员   何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