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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缙云县兆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2民初1966号 原告:***,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缙云县兆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32幢2单元夹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14860007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鼎湖路36号、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8047914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缙云县兆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PAGE\*MERGEFORMA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