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

英军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0211852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外馆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郑鹏,经理。

被执行人:英军,男,1974090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申请执行英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02民终72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于201810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英军返还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公章、营业执照。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英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英军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将被执行人英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英军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

5、网络统查结果被执行人英军名下未有房产登记。

6、网络统查结果被执行人英军名下有车辆登记有:×××已被我院依法查封。

7、我院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英军名下公积金情况,未有公积金登记。

8、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被执行人返还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公章、营业执照未能执行。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联系申请人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将被执行人英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峰
审  判  员   程中涛
审  判  员   邱 凯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