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16635号
原告: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外馆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郑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本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艳华,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5号综合楼2层218。
法定代表人:孙成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庆余,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柯楠,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与被告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