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9361号
原告: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外馆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郑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华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外馆东街1号。
原告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与被告北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撤诉。
审 判 员 赵 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