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

英军与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申8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英军,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郭雪海,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韩非,局长。

委托代理人庞慧哲,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建昇,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外馆东街1号。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郑鹏,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英军因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市场监管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2行终16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英军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撤销东城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的将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以下简称京水互利安装中心)法定代表人由英军变更为郑鹏的决定。

本院认为,东城市场监管局作为其行政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受理其辖区内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并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东城市场监管局经审查京水互利安装中心提交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后,认为相关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所作变更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英军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英军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英军的上诉请求均无不当。英军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英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英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宇晖
审  判  员   支小龙
审  判  员   刘天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郑程运
书  记  员   韩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