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

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与北京益欣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628号
原告: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外馆东街**。
法定代表人:郑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华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外馆东街**。
法定代表人:高锁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英,女,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北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经理,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以下简称京水中心)与北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京水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外馆斜街1号的自建房屋。事实与理由:京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9月17日去世后,当时作为京水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的英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京水公司证件、印章、财务账册等,并在2017年3月13日伪造上级主管单位任命其为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决定书,于2017年8月8日将京水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变更为英某。2019年4月11日,京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某。在英某任京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北京市朝阳区外馆斜街1号院内自建房出租给***公司,该租赁行为应属无效。因此,京水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经查,京水公司要求腾退的北京市朝阳区外馆斜街1号内自建房,未取得规划许可及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京水公司主张腾退的房屋系违法建筑,应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查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承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祝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