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8832号
原告: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外馆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郑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华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霞,北京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原告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京水互利安装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 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倩茹
书 记 员 康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