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民申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舟山市7412工厂。
法定代表人:陈益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婉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联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系浙江***结构有限公司法务。
再审申请人舟山市7412工厂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2民初47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舟山市7412工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宋存国
审 判 员 陈晓红
审 判 员 岑锦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君
代书记员 何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