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

慈溪市泰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3民初3002号

原告:慈溪市泰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EGMW1P。

法定代表人:马洪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林,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董立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水,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13302738T。

法定代表人:张联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慈溪市泰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翔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第三人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林,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水,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980,242.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0日起计至实际履行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为155,985.32元);2、六建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575,275.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0日起计至实际履行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为45,314.9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6日,六建公司与天鸿公司签订《福州海峡图书馆钢结构工程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六建公司承建位于福州市台江区福州海峡图书馆项目中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天鸿公司施工;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六建公司支付天鸿公司合同总价款20%的预付款;钢构进场材料按双方商定的施工顺序分区进场,天鸿公司在收到进场区域材料制作款的80%款项(含该区域材料的20%预付款)后组织发货并现场安装;等分区部分安装完工后支付该区域的60%的安装款,合计付到安装款的80%(安装款确定:以该区域所占工程的比例乘以相应的安装总价);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结算后,六建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办理工程结算后1个月内六建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结算总价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二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尾款。天鸿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任务,并多次向六建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材料,但六建公司多次拖延拒不结算,亦不支付到期工程款。经天鸿公司结算,六建公司应付工程款合计11,505,518元,截至2017年1月25日止,六建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8,950,000元,尚欠工程款1,980,242.10元、质量保修金575,275.90元。后天鸿公司与泰翔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天鸿公司将其对六建公司的到期应付工程款、质量保修金合计2,555,5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债权转让给泰翔公司,同时向六建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六建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仍未向泰翔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六建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天鸿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尚未经过财政审核,尚未结算,工程款债权转让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天鸿公司将还没有确定的工程款作为债权转让给泰翔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泰翔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二、本案工程属于福州市政府招投标项目,在政府公开招标、中标、总包合同、政府批件等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本案项目的竣工结算必需报送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财政审核,但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尚未作出审核结果,工程造价尚未确定,结算金额亦尚未得出。泰翔公司作为工程款的债权受让人请求支付尚余工程款,条件尚未成就。三、答辩人与天鸿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第一条“工程范围”约定“配合甲方(六建公司)财政审核”;第三条“合同价款”第1款第2项约定“工程结算时,以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工程量列入结算”;第三条“合同价款”第2款约定“乙方(天鸿公司)应配合将新增加子目的单价报送监理、代建、业主、财政等审核,审核后再由甲方(六建公司)审核确认的价格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第十三条“竣工结算”约定“本工程结算,按结算总价=安装措施费(包干定价)+制作工程量(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工程量)×制作固定单价(详见合同第三条)列入结算,乙方(天鸿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一周内,办理工程结算书,报送甲方(六建公司)审核,并协助配合甲方(六建公司)完成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因此,对于需要经过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财政审核,是包括天鸿公司、答辩人在内的所有施工人的项目共担风险,是双方订立分包合同的前提内容,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共同承担,不得违约。四、答辩人已多次催促相关部门加快通过财政审核,尚未最终结算的责任和原因并不在答辩人。综上,请求驳回泰翔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鸿公司述称,同意泰翔公司的诉讼请求。天鸿公司与六建公司订立的合同并未约定风险共担。天鸿公司此前多次要求六建公司结算工程款,但六建公司拖延拒不结算。天鸿公司对结算仅有配合的义务,六建公司于2017年5月回函天鸿公司称在2015年就收到了结算的相关材料。但至今未予结算的原因在于六建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10月期间没有向建设单位报送结算材料,责任在六建公司。现六建公司以财政未审核未结算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不能成立。天鸿公司向泰翔公司转让的是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无论是否结算,均不影响债权的转让。若六建公司认为天鸿公司转让的债权金额与其所主张的金额不符,可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不应长期等待财政审核结果。综上,请求支持泰翔公司的诉讼请求。

泰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下列证据:

A1.福州海峡图书馆钢结构工程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A2.工程竣工结算问询联系函、关于“工程竣工结算问询联系函”的回复函、催款及重要事项询问函、关于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催款及重要事项问询函》的回复;

A3.竣工结算催告函、竣工结算材料、EMS快递面单(单号:1084305088030)及邮件查询单;

A4.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EMS快递面单(单号:1084305086230)及邮件查询单。

六建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B1.福州海峡图书馆招标文件节选、关于福州海峡图书馆(施工)工程预算评审的报告、中标通知书;

B2.福建海峡图书馆(施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3.福州海峡图书馆结算送审报告;

B4.关于加快福州海峡图书馆项目竣工结算的申请报告;

B5.榕建公建〔2019〕6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商请加快福州市海峡图书馆竣工结算审核的函》、榕建公建[2019]22号《福州市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处关于明确、加快福州市海峡图书馆竣工结算的会议纪要》、榕财建〔2017〕476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作的通知》;

B6.福州海峡图书馆工程结算评审报告。

天鸿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A1、A2、EMS快递面单(单号:1084305088030)及邮件查询单、A4、B1、B2、B4、B6,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竣工结算催告函、竣工结算材料系天鸿公司单方制作,并邮寄送达给六建公司,六建公司对前述材料所载内容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此采纳;B3有原件核对,与本案存在关联,来源与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B5中关于六建公司申请加快福州市海峡图书馆竣工结算的部分内容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其余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8月27日,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中央商务区的福州海峡图书馆(施工)项目确定六建公司为中标人。

2012年12月12日,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作为发包人,六建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福建海峡图书馆(施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六建公司承包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的福州海峡图书馆(施工)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土建、水电安装、通风空调、消防、智能化系统(含显示屏)、室内外总体配套等工程。

2014年6月26日,六建公司(甲方)与天鸿公司(乙方)签订《福州海峡图书馆钢结构工程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福州海峡图书馆钢结构专业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工程范围根据甲方提供的福州海峡图书馆工程施工图纸中属于钢结构项目的全部内容;承包方式为专业承包,包工、包料、包制作、包安装(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制作费、施工费、机械费、试验检测费、措施费、深化审计费等完成钢结构工程承包范围内所需的全部费用);本工程暂定含税总造价11,166,620元,包括①钢结构工程吊装费、安全措施费及安装措施费包干定价为4,280,000元;②钢结构材料制作暂定工程量1090t×钢结构制作固定单价6318元/t=暂定造价6,886,620元,工程结算时,以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工程量列入结算;工期自合同签订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并收到甲方开工通知之日65日历天完成,材料制作15天,安装50天;乙方必须确保本钢结构工程质量达到闽江杯标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质量未通过闽江杯验收,乙方应返工整改直至通过闽江杯验收为止;付款办法:1、合同签订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2、钢构进场材料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施工顺序分区进场,乙方在收到进场区域材料制作款的80%款项(含该区域材料的20%预付款)后组织发货并且现场安装;3、等分区部分安装完工后支付该区域的60%安装款,合计付到安装款的80%(安装款以该区域所占工程的比例乘以相应的安装总价);4、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结算后,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0%;5、办理工程结算后1个月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6、结算总价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二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尾款;本工程结算总价=安装措施费(包干定价)+制作工程量(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工程量)×制作固定单价列入结算,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一周内,办理工程结算书,报送甲方审核,并协助配合甲方完成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双方还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款的5%,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如在竣工验收满二年内未出现重大的质量保修问题,由乙方出具保修承诺书后,甲方在清算后可退还保修金余额(但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2017年5月18日,天鸿公司向六建公司作出《工程竣工结算问询联系函》,主要内容是:贵司与我司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福州海峡图书馆钢结构工程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将福州海峡图书馆钢结构专业工程分包给我司施工。我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我司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竣工结算资料报送贵司审核。按合同约定,我司需协助配合贵司完成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由于贵司在收到我司竣工结算资料后至今未回复告知我司审核情况,亦未向我司提出协助贵司完成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要求,为此发函如下:1、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5日内回复我司说明贵司是否已对我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审核完毕。2、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5日内回复我司贵司是否有需要我司协助贵司完成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作。3、如贵司未按本函给予回复,则视为贵司对我司提交的结算资料没有异议,认可我司的结算总价。

2017年5月24日,六建公司向天鸿公司作出《关于“工程竣工结算问询联系函”的回复函》,主要内容是:我司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贵司关于问询“福州海峡图书馆钢结构工程”结算问题的函,回复如下:1、我司已收到贵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但不完整,具体需补充文件请与我司福州海峡图书馆项目部确认落实。请贵司尽快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以便双方尽快确认。2、根据双方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福州海峡图书馆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第一条工程范围的约定,贵司必须配合我司完成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核工作。

2017年9月27日,天鸿公司向六建公司作出《催款及重要事项询问函》,主要内容是:1、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3日内明确告知我司建设单位与贵司之间工程的竣工结算情况,如已竣工结算请同时将竣工结算签章资料交给我方(复印件即可),如未竣工结算,请向我司出示建设单位出具的未竣工结算证明。2、如贵司认为我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完整,应在收到本函后3日内回复需补充文件资料的具体内容。3、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3日内支付我司到期应付工程款545,491.78元。

2017年10月10日,六建公司向天鸿公司作出《关于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回复》,主要内容是:1、福州海峡图书馆工程结算由于设计院未出正式变更文件,造成竣工图无法完善,福州海峡图书馆工程结算尚未报送。2、经过项目内部核对,贵司的结算材料已经完整,如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单位有提出需要补充的资料,可希望贵司继续配合我司补充。3、根据2014年3月审计单位为了我司拨付工程进度款有出具了一份预算,其中钢结构部分的工程量为1055.8t。根据我司与贵司的合同约定,暂定总价为4,280,000元+6,318元/t×1055.8t=10,950,544元,根据该合同目前应支付款项为10,950,544元×80%=8,760,435元。截止目前,我司已支付贵司工程款8,956,344元,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所以贵司无理由申请付款。

2017年12月29日,六建公司向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报送《福州海峡图书馆结算送审报告》,主要内容是:由我司承建的福州海峡图书馆于2013年4月18日开工,2016年11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我司依据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决算,工程决算总价为258,749,929元,现报贵司审核。

2018年10月11日,天鸿公司向六建公司发出《竣工结算催告函》,要求六建公司在收到本函及结算资料后15日内与其完成工程价款结算。该函件所附的结算资料记载钢结构工程总造价为11,505,518元。

2018年11月17日,天鸿公司(甲方暨债权转让人)与泰翔公司(乙方暨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因欠乙方货款2,555,518元,甲方自愿将六建公司在双方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福州海峡图书馆钢结构工程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项下所欠甲方工程款、工程保修保证金合计2,555,518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等债权(该债权金额如有出入,以实际金额为准)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乙方受让债权后,自行向六建公司主张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因债权追索产生的人工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收到六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工程保修保证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后,甲方此前到期应付乙方的货款2,555,518元全部抵销。同日,天鸿公司向六建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已将《福州海峡图书馆钢结构工程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项下六建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工程保修保证金本金2,555,5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转让给了泰翔公司,请六建公司将前述款项在原债务还款期限内全部直接支付给泰翔公司。六建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收到该通知。

2019年5月22日,六建公司、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向福州市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处、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作出《关于加快福州海峡图书馆项目竣工结算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是:福州海峡图书馆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为六建公司,装饰装修(含幕墙)施工单位为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已顺利获评“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2018~2019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等一系列重要奖项,均高于合同约定目标。……福州海峡图书馆项目于2016年11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项目结算由代建方委托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和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报送的结算分别于2019年3月30日和4月30日审核完毕。根据合同约定,上述审核结论应进一步送财政审核。项目完工至今已达30个月,双方累计剩余应收工程款约高达1.046亿元。为了加快资金回笼以尽快妥善解决各分包方、劳务方的尾款,避免财政审核时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造成的影响,我方提请以恒信审核结论作为结算的基本依据。

2020年1月22日,福州大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完成了对福州海峡图书馆工程的结算审核,出具大禹(2019)结审第159号《福州海峡图书馆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审定金额为209,305,194元。结算评审报告所附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审核书》记载屋面钢结构工程量总计1015.325t,包括4F钢结构预埋铁件2.274t、空腹柱16.984t、钢梁32.442t,11F以上钢结构预埋铁件3.024t、实腹柱(项目编码010603001001)63.156t、实腹柱(项目编码010603001002)121.252t、钢梁552.157t、钢支撑(项目编码010606001001)215.401t、钢支撑(项目编码010606001002)8.635t。

本院认为,天鸿公司与六建公司订立的《福州海峡图书馆钢结构工程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天鸿公司与泰翔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二、泰翔公司诉请的工程款是否具备支付条件。

天鸿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与泰翔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享有对六建公司的债权,该债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六建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收到天鸿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六建公司发生效力。六建公司以案涉工程款未经结算,债权不确定为由否定债权转让的效力,该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福州海峡图书馆钢结构工程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对工程款的付款办法作了约定,其中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结算后,六建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0%,办理工程结算后1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5%,在二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根据天鸿公司与六建公司的往来函件,可以证明天鸿公司已完成钢结构工程施工,并提交了完整的结算材料。又根据六建公司向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提交的报告,可以证明福州海峡图书馆于2016年11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且工程质量高于合同约定目标。福州海峡图书馆工程现已报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福州大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业已就工程造价及分部分项工程量作出结算审核结论,故福州大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屋面钢结构工程量作出的审核结论可以作为天鸿公司与六建公司确定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泰翔公司诉请的工程款具备了支付条件。

《福州海峡图书馆钢结构工程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了工程结算总价的计算公式,据此六建公司应支付天鸿公司工程结算款10,694,823.35元(安装措施费包干定价4,280,000元+制作工程量1015.325t×制作固定单价6318元/t),六建公司已支付工程款8,950,000元,尚欠工程款1,744,823.35元,其中进度款1,210,082.18元、质量保修金534,741.17元。由于在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福州海峡图书馆工程钢结构分部分项工程量作出结算审核之前,六建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本金尚不明确,因此泰翔公司请求六建公司从2017年11月10日起支付工程进度款及质量保修金的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福州大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对福州海峡图书馆工程出具结算审核结论,此时六建公司未付的工程款本金数额可以确定,并且六建公司与天鸿公司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亦届满,但六建公司仍未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构成违约,故六建公司应向泰翔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含质量保修金)1,744,823.35元,并从2020年1月22日起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未作约定,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来计算利息。

综上,对泰翔公司关于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744,823.35元及相应利息等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泰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慈溪市泰翔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44,823.35元及相应利息(以1,744,823.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月2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慈溪市泰翔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54元,由慈溪市泰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0,592元,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莹

人民陪审员 陈 彤

人民陪审员 陈 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王雨桐

书 记 员 高慧琳

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