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执恢27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9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53845701。
法定代表人:余晓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文杰,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范赞,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职工。
被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277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02738。
法定代表人:张联英。
被执行人:宁波众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天鸿大厦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6913802671。
法定代表人:张联英。
被执行人:博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浒崇公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6950930977。
法定代表人:张联英。
被执行人:甘明根,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马利群,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博强钢构有限公司、甘明根、马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2民初6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博强钢构有限公司、甘明根、马利群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46300040.18元及相关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博强钢构有限公司、甘明根、马利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博强钢构有限公司、甘明根、马利群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博强钢构有限公司、甘明根、马利群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慈溪市公证处对被执行人博强钢构有限公司、甘明根、马利群的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1)被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并划拨52063.25元,其余账户因余额较小未予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省廖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众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因股权价值不高或股权存在质押等情况,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暂未采取处置措施,被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2)被执行人甘明根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并划拨30872.15元【(2019)浙0282执4912号案件收取执行费16675元、本案分得14197.15元】,其余账户因余额较小未予划拨,因被执行人甘明根名下的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白鹭园13号楼1201室房屋抵押给了程雪斌,该房屋被拍卖,程雪斌受偿后并无多余,本案未能受偿,被执行人甘明根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及股权、无财付通账户,对被执行人甘明根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本院发起了冻结。(3)被执行人马利群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并划拨3372元,其余账户因余额较小,故在本案中暂未予划拨,被执行人马利群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浅水湾小区89号房地产及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现古塘街道)世纪花园17(C)房地产拍卖后本案分得21007380.73元,被执行人马利群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及股权、无财付通账户,对被执行人甘明根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本院发起了冻结。(4)被执行人博强钢构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因账户余额较小未予划拨,被执行人博强钢构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5)被执行人宁波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并划拨12014.68元,因其余账户余额较小未予划拨,被执行人宁波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截至2019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受偿21089027.81元,余款尚未受偿。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博强钢构有限公司、甘明根、马利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博强钢构有限公司、甘明根、马利群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博强钢构有限公司、甘明根、马利群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博强钢构有限公司、甘明根、马利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82执恢2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莫建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罗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