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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2957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鄞州区海晏北路139号1-1室东面部分、123号2-3室东面部分、3-2室、3-3室、15-2室、15-3室、15-4室,18-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133421312。
负责人:王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伊莉,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13302738T。
诉讼代表人:陈安全,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永彬,男,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韬军,男,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莉妃,女,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文聪,男,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程雪斌,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珍,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洪锋,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武刚,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利央,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珍,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浙江***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莉妃、马文聪、程雪斌、马洪锋、张利央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800元,减半收取计9790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担。
审判员徐榕
二O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景华
代书记员潘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