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27民初233号

原告:**新,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芬,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男。

被告:黄宁,男,成年。

被告:海南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38号华银大厦海南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9楼1988房。

法定代表人:齐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与被告**、黄宁、海南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11650元、误工费10600元、护理费10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2300元、残疾赔偿金(以鉴定为准)、差旅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各项暂计48122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海南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乐东县大安镇南木村至加巴村道工程后,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被告**、黄宁施工。原告经老乡介绍到被告**、黄宁工程处施工,主要从事路面抛光机操作,日工资200元。2015年8月20日,原告与一名工人将抛光机抬上路面时,不知道是谁开通电源,抛光机突然发动,打伤原告右侧膝盖,导致原告膝盖几乎被打碎,即送到乐东县人民医院进行急救,被诊断为:有髂骨开放新骨折,留医住院至2015年9月12日。出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等损失,但三被告互相推诿不愿意承担责任,只有被告黄宁给付了部分医疗费。原告认为,被告海南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工程后,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两被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医疗费11650元、误工费10600元、护理费10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2300元、残疾赔偿金(以鉴定为准)、差旅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工作地址××县,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给被告**,但送达无果。经与原告查证,该工程于2015年底已完工,相关人员已撤离工地。原告又向本院提供被告**、黄宁老家地址,经邮寄送达,仍未能送达到被告**、黄宁,至今原告仍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详细准确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

审判长郑冬松

审判员周才良

人民陪审员邢江

{文书日期}

书记员梁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