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9355号
原告: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12号3号楼415室。
法定代表人:朱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云,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永开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翠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伍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