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6443号
原告: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12号3号楼415室。
法定代表人:朱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军,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德
原告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培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