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

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与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18420号
原告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环公司)与被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怡昊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辛迎雪担任法庭记录。天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雪倩、政泉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泽波、吴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天环公司、政泉公司签订的《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金泉广场A、B、D、G栋天然气外线增容工程(工)X施工合同》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固定总价,且双方完成的结算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一致,政泉公司承认违约,同意立即向天环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利息问题,双方亦不存在分歧,但天环公司主张的算法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政泉公司同天环公司签订《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金泉广场A、B、D、G栋天然气外线增容工程(工)X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天环公司承包金泉广场商业A、B、D、G栋天然气外线增容工程,工程内容为金泉广场A、B、D、G栋天然气外线增容工程,并通过北京市燃气集团第五分公司验收合格并完成通气。工期自2014年3月21日至4月30日。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105万元。后天环公司按约定进场施工,完成了工程内容。2018年9月,政泉公司同天环公司签订北京政泉工程结算审核书,确认上述工程报送总价1257268.65元,审核造价105万元。政泉公司至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余272182.7元未予支付。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政泉公司表示,公司目前涉及多起纠纷,不同意通过调解确认新的债务。 上述事实,有《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金泉广场A、B、D、G栋天然气外线增容工程(工)X施工合同》、北京政泉工程结算审核书、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被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工程款二十七万二千一百八十二元七角。 二、被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实际欠付工程款(现为二十七万二千一百八十二元七角)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九十二元,由被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怡昊
书记员  辛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