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6087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北田乡大北召村五区。
被告: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36号(北京市公交***CNG汽车加气站旁)2幢北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号***老汇花苑B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