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691号
原告:***,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36号(北京市公交***CNG汽车加气站旁)2幢北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康 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