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3执436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66056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九州隆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91374639。
法定代表人:凡天柱,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九州隆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7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7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