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初35号
原告: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义和庄镇义和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运帷,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冠云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钟铁强,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颖,钟铁强在施工中聘请的工程师。
原告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因与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铁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田 苗
审 判 员 杨玉龙
人民陪审员 杨志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续婉君
书 记 员 赵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