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549号
原告:扬州柏拉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兴菱东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顾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涿州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开发区东环路西侧、朝阳路北侧和谷产业园A1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春华。
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田。
被告:天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开发区冠云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田。
被告:上海古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699弄7区1037号。
法定代表人:徐英龙。
原告扬州柏拉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古河化工有限公司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柏拉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布依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梦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