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5719号
原告:日照乾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艳阳路与云海路交汇处新港湾小区011号楼00**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ERB61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东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108239662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日照乾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日照乾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乾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