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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汶上县某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1民初10311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90********,住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香城村58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某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康驿镇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30MA3K22373F。 经营者:***,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92********,住山东省汶上县康驿镇前**。 被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66********,住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19号。 被告:山东某某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鑫声玉城5号楼01**04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312978083R。 法定代表人:针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东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108239662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汶上县某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山东某某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