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1民初10311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90********,住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香城村58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某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康驿镇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30MA3K22373F。
经营者:***,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92********,住山东省汶上县康驿镇前**。
被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66********,住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19号。
被告:山东某某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鑫声玉城5号楼01**04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312978083R。
法定代表人:针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东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108239662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汶上县某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山东某某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