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601民初2278号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支公司。
负责人:***。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