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101行审89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树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路1号院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沈剑波。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履行该中心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9694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694号责缴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公积金中心于2019527日作出的694号责缴通知中认定:职工杨起龙(身份证号:×××)在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该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自20171月至20188月的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杨起龙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共计12 000元。2019529日,公积金中心将694号责缴通知邮寄送达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19124日向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责缴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694号责缴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责缴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责缴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9694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莹
审  判  员   陶悦迪
审  判  员   曾 玮

年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爱京
书  记  员   张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