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6551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路1号院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沈剑波。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勇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肖志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杨海鸥
书 记 员 赵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