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3执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得易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东坡。
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河东果园。
法定代表人:贾永革。
北京得易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调字第046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79225.86元,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不动产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证号为京通国用(2013出)第00119号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在本案中不具备处分条件。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及执行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调字第046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魏志斌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