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得易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得易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西小马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2民初30637号
原告北京得易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得易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西小马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西小马庄村。
原告北京得易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易明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西小马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小马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得易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小马庄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得易明公司诉称:2014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梨园镇西小马庄村住宅楼低基部分一外线、管井发包给原告,合同价款为5975975.71元,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截止到目前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3933624.2元未付。原告认为,合同应当严守,被告拖欠工程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3933624.2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556116.12元(以393362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小马庄村委会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原告得易明公司(承包人)与被告西小马庄村委会(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得易明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西小马庄村委会新建高基箱变500KVA×2及外线、开闭器工程,工程价款4107648.49元。其后,原告得易明公司与被告西小马庄村委会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得易明公司承包西小马庄村住宅楼低基部分——外线、管井工程,工程价款为5975975.71元。双方另有住宅楼装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金额为107100元。上述三份合同金额共计10190724.2元,工程竣工后,发包人西小马庄村委会合并付款,截止2017年12月30日共支付6150000元,尚余4040724.2元未支付。原告主张上述外线、管井施工合同项下被告欠付工程款3933624.2元,是为本案诉求。
另查,上述外线、管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约定: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的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预算书。第35.1条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适用。
上述事实,有《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情况说明、进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西小马庄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得易明公司按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并已交付使用,被告西小马庄村委会理应支付全部工程款,现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不妥,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3933624.2元的主张,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排除了通用条款中关于违约金的适用,本院对此无法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西小马庄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北京得易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93362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得易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18元,由原告北京得易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44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西小马庄村民委员会负担382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薛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黄琛